露天焚烧不可取 依法处罚敲警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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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仙华中队接到举报反映平七路附近有人焚烧垃圾。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,只见平七路边荒田内一堆垃圾正在焚烧,现场黑烟弥漫。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协助消防人员将火源扑灭,随即开展调查。经勘查,现场焚烧面积达15平方米,焚烧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及少量废弃杂物。为尽快锁定当事人,执法人员在调查走访的基础上,通过视频监控逐帧倒查垃圾焚烧前后的人员、车辆流动轨迹,最终确定当事人为附近村民张某。执法人员遂通知其到仙华中队接受调查谈话。谈话初期,张某言辞闪烁,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,先是否认自己焚烧垃圾的行为,试图以“不知情”“没做过”逃避法律责任。但执法人员没有急于追问,而是耐心向张某宣讲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现场勘查照片、监控录像等证据,逐一梳理时间线,条理清晰地指出其陈述中的矛盾点:“监控显示,当日上午8时左右,你骑车经过平七路,在荒田边停留约5分钟后离开,离开时现场就已出现火光。可以判定你的骑行路线、停留时间与焚烧行为完全吻合。”张某最终承认了自己随意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。他坦言,自己没有考虑到焚烧垃圾会有污染环境、引发火灾的风险。执法人员向张某详细科普了随意焚烧垃圾的危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,对其作出行政处罚。■法条速递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(一)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;单位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单位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之一,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个人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五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